电信诈骗坐多少年牢(电信诈骗二十万判刑几年)
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是由中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必然措施。坚决保护和守护好每一位中国人民的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不管有多少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予以重拳打击和严惩。但是,对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打击和惩处,也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依法查处,关进监狱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也是有法律的规定和标准的。
一、执法依据
1、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四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其关联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2、结合最新国家法律法规,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其特点是,(一)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三)继续坚持依法惩处方针,注重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
二、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三、结论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凡是触犯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犯法者将被从重从严处罚,被判刑后关进监狱服刑。依照法律法规,罪行较轻、且有重大自首、悔过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院量刑后,根据量刑情况而定。与此同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发力、各社会职能部门履职配合,社会各阶层齐心协力才能把电信网络诈骗率降低的结果。
现在诸如酒驾、数额不大的诈骗、开设赌场之类的轻罪坐牢的很多;重刑事犯罪没有明显增加。而且,很多要求在监狱执行而非看守所,监狱估计比以前挤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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