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因地震垮塌银行贷款还要还吗
洪灾或者地震,房产灭失了,房贷还要不要继续还?答案是必须继续还。房产因为各种天灾的不可抗力而灭失,本身并非是银行的“过失”责任,属于贷款人自身的“风险”与银行无关,因此,贷款人需要继续偿还贷款余额直到贷款合同履行完毕。
作为一个“合同”而言,本身,是一个契约关系,即双方合作承担“合同责任”并因为承担“合同责任”而获得“合同目标利益”——即贷款人总有房产作为抵押获得银行的贷款款项。除非《贷款合同》中载明了“因为房产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灭失后,贷款人终止还款义务”的特别条款,否则,偿还责任不会终止——而事实上,没有一个银行会接受这种添加的特殊条款。
比如,汶川地震,因为贷款人房产完全毁坏甚至贷款人死亡,但是,作为“合同”的法律关系不会改变,即只要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不论是否有可继承的资产,其遗产继承人都要继续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
当然,很多天灾的客观事实是,贷款人的抵押物房产灭失,甚至贷款人全家亡故,导致银行事实上没有可以继续执行贷款合同的条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追溯。这就导致了银行出现集体“挂账”和定期向银监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和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在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甚至没有可追溯的遗产继承人,最终也只能“核销”因为房产因天灾灭失导致的贷款成为呆坏账,最终“核销”。
作为合同关系,不会因为天灾等不可抗力而改变其法律效力。但是,从汶川地震的结果来看,是国家要求保险进行理赔和垫付相关损失,并且国家给予“核销”相关贷款损失。
和正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同,正常的商业合同,一般都会由甲方,制定“不可抗力条款”(乙方一般较为被动或者不熟悉掌握合同法),比如,日本企业因为地震导致厂房坍塌,而无法继续履行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供货责任,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则日本企业会宣布“不可抗力条款开始生效”,终止或者局部终止供货责任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日本也有因为全部产能损失,无法继续或者中短期无法继续履行供货责任宣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而作为销售合同的购买方,一般也接受“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再追溯对方的违约责任——既是人道主义也是正常商业准则使然:比如地震,或者国际新冠疫情,就会出现很多企业宣布“不可抗力条款”触发或者生效——经过协商,终止合同履约或者在具备履约条件时继续履约。
而从购房者角度来看,你一旦完成“房屋产权购买”并且因此订立贷款合同之后,房屋产权就由开发商转为购房者持有,而作为财产的持有方,本身就要承担持有财产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房产灭失或者损毁——除非是你和开发商在房屋损毁的修理或者售后条款有明确约定诸如开发商的具体维修重建等条款约定。
总结起来,洪灾或者地震,导致的房产损毁或者灭失,属于购房者自身的风险,不属于银行的“合同过失责任”,因此,银行贷款合同不会因为“洪灾地震”因为房产损毁或者灭失而终止贷款合同关系——除非国家整体补助或者承担损失。
别说房子被震垮了,就算你的房子被外星人劫走了,房贷也还是要还的。
房贷,单看这个名词,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这个贷款是跟房子相生相伴的。其实,房贷全称叫作房屋抵押贷款。房子是作为贷款抵押物,相当于对你贷款的担保,其实质依然是一份借款合同。而房贷的利率之所以比一般信用贷款更低,也是因为有了这个房子作为担保。当你无法按约定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可以执行房屋拍卖,收回贷款,从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但是,房子也仅仅就是一个抵押物而已,有没有这个抵押物,你跟银行间的借贷关系都是存在的。甚至当你的房子被震垮,或者被洪水冲毁后,因为抵押物没有了,原本可以降低银行风险的担保品没有了,银行如果知道了这个情况,为了降低风险,还有可能让你提供其它的担保品,甚至要求你提前结清贷款。
所以,可别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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