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提刑官是几品官
要说清楚宋朝的提刑官,必须先从宋代的地方行政层级说起。宋朝的地方政府建制为虚三级制:路—州府—县。每路管辖几个州府,每个州府又管辖几个、十几个县。路有点像现在的省,但不设置一个完整的政府。严格来说,宋朝的路只是大监察区,并非一级政府,不设首长,只置转运司,辖一路民政与常赋;提点刑狱司,辖一路司法;提举常平司,辖一路财税(常赋之外) ;安抚司,辖一路军政。四司互不统属,平行运转。

再具体点说,提点刑狱司有点像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主要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需申报刑部备案审查;而疑案还需奏报大理寺复审:“在法,大辟情法相当之人,合申提刑司详复,依法断遣。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见四者,皆许奏裁。” 这叫做“疑狱奏谳”。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
而提点刑狱司的长官,就是《大宋提刑官》里宋慈担任的提刑官了。正式的官名,叫做“提点刑狱公事”。提点刑狱公事的主要工作呢,用《宋史•职官志》的话来说,就是“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犊。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贼通窜而不获,皆劾以闻”。简单地说,就是主管一路司法。
提刑,正式名称提点刑狱公事,也即监司,与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为地方三个最重要的机构。提刑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巡视辖区州县,复查案件,解决冤狱和滞留案件;二、缉拿盗贼,维持地方治安;三、纠弹州县官员,集司法、公安、监察于一体。
地方巡视是提刑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此有严格的规范。如政和六年明令陕西路监司不得参与州县宴会,来或者走不得收受地方馈送。宣和二年,要求地方提前准备所有司法材料,提刑到后临时抽检,不得提前通报检查内容。对于提刑不作为现象,规定每年考核时以弹劾的官吏数量作为重要依据。绍兴六年更提出官员不能担任本路提刑。十一年提出地方贪官未被提刑揭发,却直接被御史台弹劾者,提刑连同受罚。规定很好,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就要看各朝情况了。
提刑一职一般要求由知州或通判资历的人才能够担任,但有时并不按规矩走。比如某人从知县调到中央太常寺、司农寺等部门当个“丞”,过个一年半载就能外放个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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