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这里所讨论的“矛盾”,不是实指,而是一种虚指,存在于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表示“对立”属性关系的一种描述。如天地、男女、好坏、美丑之间的关系,均可统称为“矛盾”关系,在我们的先民那叫做“阴阳”关系。
“矛盾”具有普遍性。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可以这么认为我们一生下来就处于“矛盾”包围之中,同时我们自己本身也存在着“矛盾”。其实,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了,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其中的“恒”字准确点出了“普遍”之含义。
“矛盾”具有对立性。对立性又称之为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冲突、否定的趋势,且这种趋势一直处于运动发展之中。“矛盾”一方变强,相对来说,另一方则会变弱,到一定程度发生“矛盾”转化,老子将其概括为:弱者道之用,反者道之动。这一思想再往前追溯的话,可追至更古老的“阴阳”论,“阴阳”为中华文明逻辑思维基础的核心要素。
“矛盾”具有统一性。矛与盾互为存在的基础,没有“矛”就没有“盾”,没有“盾”则无所谓“矛”,离开任何一方,另一方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对应到“阴阳”论,应表述为:阴阳互根,孤阳不生,独阴不长,一阴一阳才能谓之“道”。
两千多年前即有如此高明的认识,古人智慧真令我们折服啊!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对立面的统一规律。
它揭示了无论在什么领域,任何事物以及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
而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毛泽东主席的《矛盾论》清晰地阐述了矛盾的基本特点,是解决矛盾的有力法宝。
对立统一实例生活和工作中是常见的。
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
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
制度和执行制度者之间的关系。
水与火的关系。
先进和落后的关系。
贫困和富裕的关系。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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