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会砍两次吗(古代死刑为什么是斩首)
其实,杖刑并不是致死刑。
最开始时,杖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逼供”手段,比如秦朝末年赵高诬陷李斯谋反,就是对其“榜掠千余”,李斯因为忍受不住而被迫承认;再如西汉初年,赵国丞相贯高阴谋刺杀刘邦失败,刘邦对其“榜笞数千”,逼他交待幕后主使。由此可见,杖刑致死率并不高,否则也不会被用作逼供手段了。
虽然杖刑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广泛应用,但直到隋唐时期,才被列入五刑之一,成为正式刑罚使用。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杖刑的控制十分严格,比如规定“杖”的材质是竹或荆条,长度为三尺五寸,大头直径三分二厘米,小头直径二分二厘,行刑的部位也从北部改为更容易经受皮肉之苦的臀部和大腿部。
此外,对杖刑的使用次数也有限制,总数不能超过3次,每次间隔需要20天,总杖数不能超过200,而且杖刑过程中不得换人、不得集中在同一个部位。这么严格规定的目的,就是担心这个比“徒、流、死”轻的多的刑罚,变成致死之刑。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地方官吏出于私心抑或为了向被行刑者收取贿赂,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来加重杖刑的程度,比如采用未经刨削的毛竹板,或者故意击打同一处部位,甚至直接击打头部,如此几杖即可致人死地。
明朝正德年间的太监刘瑾专权时,就是通过私下更换工具,故意重击腰部等方式,对曾经弹劾自己的南京给事中戴铣施以杖刑,结果仅仅用了30杖,戴铣就被活活打死了。
我同意血钾的说法。补充一点:
曹操都五色棒,重75斤。
(桶装纯净水一桶38斤,每一棒是2桶水加轮棒子人的冲量)
我觉得,半桶水就足以打断我的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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