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法官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不是让法官无原则地随意认定事实,而是指在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内,相对于某一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几个不同的选项,法官选定任意一个都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因此,法官在依法自由心证时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但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不能违反社会道德,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最高院在前天有位领导说:民事判决书要充分考虑人们的行为习惯。这就是说,虽然法律授权法官可以自由心证,但是,法官自由心证时不能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善良行为习惯!
南京彭宇扶人案的主审法官就是采用自由心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扶人者彭宇,这是要彭宇自证无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撞人而扶人是基于社会道德自发的,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从逻辑上说,自己没干的事是自己没有办法证明的。主审法官就是这样套牢了彭宇。主审法官也是因此而遭到社会的唾弃!这就是说,法律授予了主审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权,可主审法官在行使举证责任分配权时违背了社会道德,违反社会善良人士的行为习惯,因此主审法官被载入了中国法治的历史史册。
这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裁决方式,法律条文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案例,这就要求法官具有判案的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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